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各种印章使用,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职权行使。
(2)公章使用范围
①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②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③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④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⑤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⑥需要代表本本会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3)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①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本会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联系。
②用于对外工作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二条 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
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理事长批准方可雕刻。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 对本会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本会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本会名义的行文时,盖本会章。
第四条 以本会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本会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秘书长署名,盖秘书长职衔章。
第五条 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盖部门职衔签字章。
第六条 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对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七条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备查考。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本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注明事项,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由相关人员携带使用。
第九条 印章盖用
(1)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十条 本会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十一条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用代理人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还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4年12月1 日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