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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10-04|浏览次数:24

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统一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效果,根据《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基金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以项目救助为主,日常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为同情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三)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资金的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的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进取。
   (六)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二条 救助范围
   (一)市级机关及市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内的特殊困难群体。
   (二)对市内外的赈灾救助。
   (三)根据捐赠意愿实施定向救助。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一)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二)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生活特困者。
   (三) 因患重大疾病致生活特困者。
   (四)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困难者。
   (五)对社会作出过突出贡献,现因年老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困者。
   (六)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救助形式
   (一)项目救助
    根据某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资助款物或提供技术、信息、就诊医治等手段,帮助其走出困境,这是慈善救助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慈善冠名基金救助和定向救助
    根据冠名(定向)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经基金会审批后实施救助,也可由基金会提出救助方案,征得冠名(定向)捐资单位(个人)同意后,由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日常临时性救助
   (四)针对日常特殊困难者实施的个别救助。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项目救助。按照每个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救助标准确定。
   (二)慈善冠名基金和定向救助。按照冠名单位(个人)或定向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救助标准,或征得冠名(定向)捐资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基金会提出救助标准。
   (三)日常临时性救助
     1.享受低保待遇的孤、老、残等家庭生活特困者,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的生活特困者,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3.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困者,原则上年度自负医药费(剔除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已经医疗救助部分)在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一定数额的救助,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遇特殊情况的救助,由秘书处商讨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慈善项目救助
    1.开展项目救助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由慈善部提出方案,明确具体内容(救助对象、方式、时间、地点等)及要求。经秘书处集体商定,呈理事长审定。
    2.项目组织实施时,应做好跟踪、服务、检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3.救助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填写《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项目资助审批表》,经理事长审批后,按财务规定办理好资助善款相关手续。
    4.由几家单位联合组织的救助项目,应签订好相关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内容及各方的责任等。
    5.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应有委托书,明确具体内容及要求,并要求在项目结束后,将善款使用等情况报本会备案。
   (二)冠名和定向救助按照《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冠名慈善救助金实施办法》进行救助。
   (三)日常临时性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救助审批表》,出具并附上有关困难证明材料,报基金会后,经慈善部初审,呈秘书长、理事长审定。经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财务室将救助金直接发放给受助者,受助对象须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慈善救助金发放清单》上签名(盖章)。受助者因故不能直接领取的,可委托其他人(须凭有效证件)代为领取,并将受助者领取善款的签名清单及时交基金会财务室。
   (四)建立救助档案,妥善保存善款发放的相关手续资料,本会慈善部要认真做好善款的发放登记,救助情况定期与财务室核对,以防差错。
    第七条 救助监督
   (一)救助情况应定期向市社会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备案。
   (二)对慈善救助情况要进行认真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经办人员在实施慈善救助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申请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把关,确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经查实后,将责成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其全部救助金,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每年将救助情况和救助计划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
   (四)对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定期在《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网站上公示,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或查处。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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