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捐赠资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赠管理费用于补充筹资经费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资金的捐赠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依照项目类别,可按照0-10%的标准收取捐赠管理费用。
第二条 捐赠管理费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开支、宣传品及宣传资料印制、加班值班费、劳务补贴费、纪念品成本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购买服务费、捐赠项目执行、捐赠及来访接待等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北流见义勇为慈善基金会
2014年3月